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充分发挥工会经费资源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办〔2025〕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规定的收支范围和标准,依法组织各项收入,规范工会经费使用,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校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
(三)预算管理原则。校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认真编制校工会预算、决算和组织预算执行。
(四)服务职工原则。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五)节约高效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二、工会经费来源
学校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依法获得。
(一)会费收入。按照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的0.5%计算,及时、足额收缴会员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校工会划拨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四)学校行政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工会接收创收、社会馈赠、银行利息等收入。
三、工会经费预、决算
(一)突出预、决算对工会经费效能发挥的导向和规范作用。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于每年末进行工会经费收支决算,编制下一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基层分会应于年初编制活动费支出计划,并报校工会备案。校工会编报预算、决算草案,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工会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备案。
(二)强化预算对工会经费的刚性要求和约束作用。工会经费均应在经批准的预算内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四、工会经费分配
(一)上解经费
学校按照上级工会确定的分成比例上解经费。
(二)工会会员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纳入年度预算,全部划作基层工会会员活动费,校工会统一管理,由各基层工会使用。
(三)学校划拨经费
学校拨入的工会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校工会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四)其他及专项经费
校工会经费除去上解经费的其他经费,应全部纳入校工会年度预算,由校工会统筹安排使用。上级补助的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工会经费使用范围要求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的有关规定。
(一)使用范围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等各种知识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支付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住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含300元,下同);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财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职工文体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所需设备、器材、耗材等用品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为增强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校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购置专用服装的,每人每年限购一次,标准不得超过800元。外聘的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买一次服装,标准不得超过800元(含鞋)。需外聘教练的,劳务费参照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标准执行。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可根据活动需要安排工作餐,参照当地财政制定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伙食补助标准据实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加强与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健身活动。校工会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可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租用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校工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经校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疗休养费用原则上由学校职工福利费承担。
5.会员活动支出。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等。春游秋游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校工会可根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旅行社承接。
各基层工会每年可根据当地实际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最多不超过2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1天,允许在时限内跨区域开展活动,春秋游标准每年人均不超200元。开支范围包含城市间交通费、租车费、伙食费、活动用品等。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可以在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棕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为助力乡村振兴,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作为慰问品。校工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等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可以为工会会员生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等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原工会会员、工会会员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要严格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一律不得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
6.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如组织开展“六一”儿童节特色活动,可以为参加活动并且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发放不超过100元慰问品,不得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二)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1.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按照规定由单位行政明确具体事项,承担相关费用。
2.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之友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的支出。
3.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
4.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5.其他服务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三)维权支出是指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1.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3.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5.送温暖支出。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四)业务支出是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支出。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支出。用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3.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系统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表彰人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10%以内,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用于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是指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六、财务管理
(一)加强经费管理。工会经费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工会经费审批。参照学校财务的有关要求,校工会统筹使用经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由校工会分管工作的副主席审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由校工会分管工作的副主席初审,校工会主席审批。
各基层工会会费支出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基层工会主席审批;支出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由基层工会主席初审,校工会分管副主席审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由基层工会主席初审,校工会分管副主席审批,然后由工会主席审批。
2.审批负责人应在“河南医药大学工会报账单封面”或“差旅费报销单”或“河南医药大学工会付款凭据(领条)”相应位置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
3.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应在预算控制指标、支出范围和权限内审批各类经费支出。对超出预算指标、经费支出范围、个人审批权限等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经费,不得签字。在经费审批方面出现问题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规范工会财务管理。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举办的比赛竞赛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规范职工春秋游、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托管托育服务以及“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直接发放现金,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结算相关费用;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5.工会经费报销。办理报销手续,参照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由经办人填写“河南医药大学工会报销单封面”或“差旅费报销单”或“河南医药大学工会付款凭据(领条)”,附发票、物品清单等凭据,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校工会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报销人员必须是我校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人事处备案的编制外人员;经手人为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应为其上级领导或负责人;工会会计、出纳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安全。
(二)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三)其它经费经费管理。各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校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政负担。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得纳入基层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七、监督检查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工会组织专家组加强对工会经费、会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二)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本办法核定的费用开支标准为上限标准,应在标准内执行,不得突破。不得擅自决定或要求扩大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提高工会经费开支标准。
(四)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五)各级工会组织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乡医学院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校工字〔2020〕22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